安岳县公安局安岳县司法局
安岳县卫生健康局安岳县市场监管局
安岳县文广旅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岳县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坚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定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等机构提出的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的行为。
三、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规定举行大型活动或者规模聚集,拒不关停娱乐场所、网吧、茶楼(馆)等场所的行为。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假冒伪劣相关用品、药械(品)的行为。
七、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违法屠宰畜禽、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
八、无科学依据虚假宣传所售商品有抑制或医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为。
九、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非法行医导致疫情交叉感染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公安局安岳县司法局
安岳县卫生健康局安岳县市场监管局
安岳县文广旅局
年1月28日
▍来源:安岳发布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侵权联速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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